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5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6506號債 權 人 龍巖人本股份有限公司真善美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經濟部公司資料,債權人公司名稱與登記不符,且未有登記該營業處,請表明正確債權人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請與公司登記資料相符)並補正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暨提出公司營業登記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