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8 日
- 當事人蔡其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原 告 蔡其峰 蔡欣庭 蔡尹軒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慧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被 告 李文水 聚上汽車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季峯 上列被告李文水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李奕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惠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