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12 日
- 當事人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詹岳霖、王國定、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35,000 元,及自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207號債 權 人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岳霖 債 務 人 王國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35,00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