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96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黃雅怡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聚上汽車通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344元,扣除原告業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5,8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一馨 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