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50號原 告 鄭靜英 被 告 加源農產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許育基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洪明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