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50號上 訴 人 鄭靜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育基、加源農產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洪明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