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5 日
- 當事人周欣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周欣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天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6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確認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68號損 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1年1月6日開庭之訴訟過程,為此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68號損害賠償事件之 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惟聲請人聲請意旨並未具體說明法院筆錄有何未完整正確記載之處,必須藉由法庭錄音光碟之交付,始足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況聲請人於本院111年1月6日準備程序開庭時亦有到庭, 應已明瞭該期日之訴訟過程,且兩造於該期日中所述內容之具體意旨均已記載在筆錄內,聲請人非不得經由閱覽卷宗取得開庭之文字紀錄,是聲請人請求交付該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如 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陳姵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