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八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八七號 原 告 三鶯氣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文仁 送達代收人 黃鴻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錳氣體工業有限公司、乙○○、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捌仟貳佰伍 拾元,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萬參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壹萬貳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二、另按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金額縱有未合,當事人於其應行補繳之數額,仍應遵期 補繳,如逾期未繳,命補繳之法院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八十六 年度台抗字第四四三號判決參照)。是原告如逾期不繳,本院將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趙思芸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訴訟標的之價額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朱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