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2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5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8年10月24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59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4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 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楊淳詒 ┌───────────────────────────────────┐ │附表:支票 99年度除字第52號│ ├─┬─────┬──────┬──────┬─────┬────┬──┤ │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考│ │號│ │ │ │(新台幣)│ │ │ ├─┼─────┼──────┼──────┼─────┼────┼──┤ │01│永振工程行│第一商業銀行│98年10月15日│12,000元 │0000000 │ │ │ │沈秉鋐 │斗南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