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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2 次修法(0.07.15)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五日中央研究院智財字第 105050513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6、7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修正總說明(105.07.15 修正)》 為配合一○四年九月九日中央研究院人事字第一○四○五○六六三七一號令修正發布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第七、十四~十六條條文,爰修正「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由「公共事務組」改為「智財技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