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次修法(114.11.10)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國家發展委員會發人字第 1140018245 號令修正發布第 5、14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處務規程第五條、第十四條修正總說明(114.11.11 修正)》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施行。為因應接收臺灣省政資料館(含省府檔案中心)業務及促進轉型正義基金管理等相關業務,於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日修正本規程並溯自同年五月三十一日施行。復依臺灣省政資料館業務移撥至國家發展委員會,爰刪除本規程第五條企劃組有關臺灣省政資料館相關掌理事項,並修正第十四條定明本次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5 條
新
- 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家檔案管理委員會之議事幕僚作業。 二、檔案管理組織發展、國家檔案館營運策略及與國內外相關檔案機關(構)合作交流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三、機關檔案管理作業輔導訪視、評鑑、調查分析與人員之培訓、數位學習及專業認證。 四、促進轉型正義基金之規劃、協調、推動及收支保管與運用之執行管考。 五、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公文時效管制之規劃及推動。 六、本局中長程計畫與年度施政計畫之擬訂、協調及追蹤考核。 七、本局出版品之出版管理、委託研究與自行研究之協調、推動及追蹤。 八、其他有關企劃事項。
舊
- 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家檔案管理委員會之議事幕僚作業。 二、檔案管理組織發展、國家檔案館營運策略及與國內外相關檔案機關(構)合作交流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三、臺灣省政資料館及區域檔案館舍營運、行銷管理與歷史建築維護之規劃及執行。 四、臺灣省政資料館及區域檔案館舍展覽、教育推廣、區域合作及公共關係之規劃及執行。 五、機關檔案管理作業輔導訪視、評鑑、調查分析與人員之培訓、數位學習及專業認證。 六、促進轉型正義基金之規劃、協調、推動及收支保管與運用之執行管考。 七、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公文時效管制之規劃及推動。 八、本局中長程計畫與年度施政計畫之擬訂、協調及追蹤考核。 九、本局出版品之出版管理、委託研究與自行研究之協調、推動及追蹤。 十、其他有關企劃事項。
第 14 條
新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施行。
-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舊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