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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4 次修法(0.08.28)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 1060026583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9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第九條修正總說明(106.08.28 修正)》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授權訂定,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七日發布,同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歷經二次修正。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社會福利服務採購,涉及提供專門知識或技藝之服務,屬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所稱「專業服務」,為利機關依本辦法辦理社會福利服務採購,爰修正專業服務之定義,增列社會福利服務,以資明確。另參照現行其他法令規定,與評選優勝廠商辦理議價,對於廠商報價合理且在預算金額以內者,得照廠商報價訂定底價,爰予增訂,俾利機關採行。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專業服務之定義,增列社會福利服務。(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增訂機關得依議價廠商合理報價訂定底價並照價決標之情形。(修正條文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