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次修法(111.05.27)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100045941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2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正字第 1110181144 號函指定內政部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之主管機關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正字第 1110196491 號令發布第 2 條定自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正字第 1125001671 號令發布除第 2 條外,其餘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