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次修法(114.11.04)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五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140144574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組織規程修正總說明(114.11.05 修正)》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發布,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茲依據考試院一百零八年一月三日第十二屆第二二○次會議、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第十三屆第一四三次會議及一百十三年五月十六日第十三屆第一八六次會議決議,修正警察官職務跨列官等之體例,爰修正本規程,修正副局長之官等為「警監」及主任秘書之官等為「警正至警監」,以符警察官職務等階表之規定。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2 條
新
-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交通秩序及道路設施(含橋梁、隧道)之安全維護。 二、違反公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稽查取締。 三、行車事故之處理。 四、行車旅客、貨運之安全維護。 五、國道公路路權範圍內違法案件之偵防與處理及違章事件之協助處理。 六、收費站、地磅、服務區與休息站等之交通秩序維護及稽查取締。 七、經指定之快速公路行車安全秩序之維護。 八、其他有關協助國道公路法令推行及警察業務之規劃、督導等事項。
- 本局執行國道公路交通法令時,並受交通部國道公路管理機關之指揮及監督。
舊
-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交通秩序及道路設施(含橋樑、隧道) 之安全維護。 二、違反公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稽查取締。 三、行車事故之處理。 四、行車旅客、貨運之安全維護。 五、國道公路路權範圍內違法案件之偵防與處理及違章事件之協助處理。 六、收費站、地磅、服務區與休息站等之交通秩序維護及稽查取締。 七、經指定之快速公路行車安全秩序之維護。 八、其他有關協助國道公路法令推行及警察業務之規劃、督導等事項。
- 本局執行國道公路交通法令時,並受交通部國道公路管理機關之指揮及監督。
第 3 條
新
-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警監;副局長三人,職務列警監。
舊
-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警監;副局長三人,職務列警正或警監。
第 4 條
新
-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警正至警監。
舊
-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警正或警監。
第 6 條
新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舊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