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組織規程
- 異動日期:114 年 11 月 04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內政部警政署為執行國道與經指定之快速公路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特設國道公路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
-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交通秩序及道路設施(含橋梁、隧道)之安全維護。 二、違反公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稽查取締。 三、行車事故之處理。 四、行車旅客、貨運之安全維護。 五、國道公路路權範圍內違法案件之偵防與處理及違章事件之協助處理。 六、收費站、地磅、服務區與休息站等之交通秩序維護及稽查取締。 七、經指定之快速公路行車安全秩序之維護。 八、其他有關協助國道公路法令推行及警察業務之規劃、督導等事項。
- 本局執行國道公路交通法令時,並受交通部國道公路管理機關之指揮及監督。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警監;副局長三人,職務列警監。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警正至警監。
-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