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次修法(108.09.24)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四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0808728553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四日生效
立法總說明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編制表修正總說明(108.09.24 修正)》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編制表(以下簡稱本編制表)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曾於一百零三年六月三日修正發布。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依據國家安全法及民用航空法等相關法規執行我國各機場安檢及安全維護工作,茲因所轄桃園等十七個機場旅運量逐年成長,面對持續攀升之旅運量,各項勤、業務量劇增且繁,現有人力已不足以負荷航空保安需求,增置分隊長、巡官、小隊長、巡佐、偵查佐及警員之員額,以應實務需要,爰修正本編制表,其要點如下: 一、增置「分隊長」員額十三人,並減列「查驗員」三人,備考欄加註「內三人辦理刑事工作」文字。 二、增置「巡官」員額二十七人,並減列「查驗員」一人,備考欄加註「內一人辦理外事工作」文字。 三、增置「小隊長」員額二十九人,備考欄修正為「內十五人辦理刑事偵查工作」文字。 四、增置「巡佐」員額六人。 五、增置「偵查佐」員額二十八人。 六、增置「警員」員額二百六十四人,備考欄加註「內二人辦理外事工作」文字。 七、本編制表附註第二點,配合雇員出缺,修正所列書記員額內其中二人,由留用原職稱之雇員出缺後改置。 八、修正本編制表生效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