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次修法(114.11.04)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五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1401445742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總隊編制表修正總說明(114.11.05 修正)》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總隊編制表(以下簡稱本編制表)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生效,曾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四日。茲為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擴編之員額需求,減列該總隊警員員額一百四十人,另因各警察機關主任秘書為業務幕僚長,督察長則為勤務幕僚長,二者之職責程度相當,為合理化警察官職位結構,參照現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警察局體例,調整督察長職務等階與主任秘書相同;另依據考試院一百零八年一月三日第十二屆第二二○次會議、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第十三屆第一四三次會議及一百十三年五月十六日第十三屆第一八六次會議決議,修正警察官職務跨列官等之體例,以符警察官職務等階表之規定,爰修正本編制表,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副總隊長之官等為「警監」。 二、修正主任秘書及督察長之官等為「警正至警監」。 三、修正督察員備考欄內文字為「內四人為大隊督察員,列警佐至警正」。 四、修正副中隊長、保防管理員、警務員、分隊長、小隊長及警務佐之官等為「警佐至警正」。 五、警員職稱減列一百四十人,員額修正為五百十一人。 六、編制員額修正為七百九十一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