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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總隊編制表

第 3 次修法(108.09.24)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四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0808728553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四日生效

立法總說明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總隊編制表修正總說明(108.09.24 修正)》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總隊編制表(以下簡稱本編制表)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發布,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生效,曾於一百零三年七月二日修正發布,並溯自同年一月一日生效。茲為因應當前治安任務需求,保留中央有「隨時可用、快速機動、調度靈活、備應萬全」之機動保安警力,以提升政府政策效能,需增置警員員額三百二十四人,爰修正本編制表,其要點如下: 一、增置「警員」三百二十四人,員額修正為六百五十一人。 二、本編制表附註第二點,配合雇員出缺,修正所列書記員額內其中一人,由留用原職稱之雇員出缺後改置。 三、修正本編制表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