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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資訊中心編制表

第 2 次修法(110.03.09)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九日內政部台內人字第 1100106562 號令修正發布

立法總說明

《內政部資訊中心編制表修正總說明(110.03.09 修正)》 內政部資訊中心編制表(以下簡稱本編制表)於七十五年一月八日訂定發布,迄今未修正,為配合行政院資訊向上集中政策,並達成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資訊資源向上集中之有效管理、組改後各系統無縫接軌服務不中斷之目標,以及本部資訊業務逐一回歸該中心主責,將本部戶政司戶籍作業科之戶政資訊業務及人力先行調整至該中心,並配合現行編制表體例格式、「內政部組織法」規定之職務列等、設科數調整、資訊中心員額現況及人員運用彈性等,修正本編制表,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主任原無列官等,爰增列「簡任」官等,並將備考欄原列「由具有第十二職等資格人員兼任」修正為「由參事或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二、副主任原無列官等,爰增列「簡任」官等,並將職等原列「第十一職等」修正為「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員額原列二人修正為一人及備考欄原列「由具有第十一職等資格人員兼任」修正為「由簡任技正或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三、技正原無列官等,爰增列「薦任」官等,並將職等原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修正為「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員額原列八人修正為九人及備考欄原列「其中一人得列第十或十一職等」修正為「內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四、科長原無列官等,爰增列「薦任」官等,並將職等原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修正為「第九職等」,另配合資訊中心設科數調整,員額原列四人修正為五人。 五、技士原無列官等,爰增列「委任或薦任」官等,並將職等原列「第三至第五職等」修正為「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員額原列十七人修正為十三人及刪除備考欄「其中四人得列第六職等」。 六、科員原無列官等,爰增列「委任或薦任」官等,並將職等原列「第三至第五職等」修正為「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員額原列三人修正為二人及刪除備考欄「其中一人得列第六職等」。 七、為配合資訊中心員額現況,刪除專門委員、專員、辦事員及書記等四項職務之職稱、職等及員額;編制員額總數由三九人調整為二十九人,其中兼任主任及副主任人數由三人修正為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