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次修法(114.11.04)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五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1401445742 號令修正發布第 4~6、14、16 條條文;增訂第 3-1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辦事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4.11.05 修正)》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辦事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八十年十一月四日訂定發布,曾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並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茲為應治安及衛戍等任務,處置突發重大事件,將原維安特勤隊改設為維安特勤大隊,並配合調整相關人員職稱及員額;另為應警察機關之特性,在設置行政性質之幕僚長職務以外,仍有設置勤務幕僚長職務之必要,爰修正本細則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督察長權責。(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一) 二、修正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組設,維安特勤隊改設為大隊。(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不歧視原則,修正「殘疾」為「失能」。(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修正維安特勤隊為維安特勤大隊。(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3-1 條
新
- 督察長權責如下: 一、員警勤務督導。 二、員警風紀督察考核。 三、員警勤務督導與員警風紀督察考核所涉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新
- 本總隊設下列科、中心、室、大隊: 一、警務科。 二、督訓科。 三、後勤科。 四、保防科。 五、勤務指揮中心。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九、第一大隊至第六大隊,分十八中隊辦事。 十、維安特勤大隊,分四中隊辦事。
舊
- 本總隊設下列科、中心、室、大隊及隊: 一、警務科。 二、督訓科。 三、後勤科。 四、保防科。 五、勤務指揮中心。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九、第一大隊至第六大隊,分二十中隊辦事。 十、維安特勤隊,分二中隊辦事。
第 5 條
新
- 警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勤務法令規章之擬訂及執行。 二、勤務區域區分及警力調配、駐地配置。 三、機動保安警力(含警察役役男)之編裝、規劃、管制、調派、訓練、檢測、演習及應變措施。 四、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重點節日、選舉期間與春安工作治安維護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保安、刑事、交通、民防、外事、反暴力恐怖攻擊等警察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維安特勤大隊之編裝、訓練、管制及調派。 八、檢警聯席會議之處理及軍、憲、警單位之協調聯繫。 九、其他有關警務事項。
舊
- 警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勤務法令規章之擬訂及執行。 二、勤務區域區分及警力調配、駐地配置。 三、機動保安警力(含警察役役男)之編裝、規劃、管制、調派、訓練、檢測、演習及應變措施。 四、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重點節日、選舉期間與春安工作治安維護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保安、刑事、交通、民防、外事、反暴力恐怖攻擊等警察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維安特勤隊之編裝、訓練、管制及調派。 八、檢警聯席會議之處理及軍、憲、警單位之協調聯繫。 九、其他有關警務事項。
第 6 條
新
- 督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模範(績優)警察之遴薦、表揚。 二、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員工座談會、激勵士氣活動之規劃、執行、督導與員警(工)因公傷亡失能之慰問及濟助。 四、在職(含常年)訓練、員警進修、終身學習與員警因公出國考察計畫之擬訂、遴選、審核及執行。 五、員警考核、風紀評估、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六、特種勤務之協調、聯繫、執行及督導。 七、政風業務與監標、監驗之會辦及違法(紀)、申訴案件之查處。 八、內政部警政署各項訓練班期教育訓練之協調、執行及電化教材之製作。 九、圖書館、隊史館之管理與員工消費合作社之規劃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督訓事項。
舊
- 督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模範(績優)警察之遴薦、表揚。 二、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員工座談會、激勵士氣活動之規劃、執行、督導與員警(工)因公傷亡殘疾之慰問及濟助。 四、在職(含常年)訓練、員警進修、終身學習與員警因公出國考察計畫之擬訂、遴選、審核及執行事項。 五、員警考核、風紀評估、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六、特種勤務之協調、聯繫、執行及督導。 七、政風業務與監標、監驗之會辦及違法(紀)、申訴案件查處。 八、內政部警政署各項訓練班期教育訓練之協調、執行及電化教材之製作。 九、圖書館、隊史館之管理與員工消費合作社之規劃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督訓事項。
第 14 條
新
- 維安特勤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執行國內反暴力、反破壞、反劫持及反劫機(船)等特殊任務。 二、執行反恐攻擊與重大刑案攻堅及圍捕等任務。 三、其他有關維安特勤事項。
舊
- 維安特勤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執行國內反暴力、反破壞、反劫持及反劫機(船)等特殊任務。 二、執行反恐攻擊與重大刑案攻堅及圍捕等任務。 三、其他有關維安特勤事項。
第 16 條
新
-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舊
-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