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次修法(107.03.27)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0708707913 號令修正發布第 4、5、8、14、16 條條文;增訂第 14-1 條條文;刪除第 9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七日生效
立法總說明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辦事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7.03.27 修正)》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辦事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發布施行後,曾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全文,並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茲為配合政府反毒政策、加強緝毒,以達到防止危害國家安全物品入境與厲行禁絕毒品於境外之目標,規劃於本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增設「刑事警察大隊」,為應相關勤務、業務需要,爰修正本細則部分條文,其要點如下: 一、為配合刑事警察大隊之增設,調整警務科及第一、第二大隊部分掌理事項為該大隊掌理事項,另裁撤保防科,相關業務調整為安檢保防科掌理。(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四條) 二、增訂刑事警察大隊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