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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 4 次修法(114.11.04)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五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1401445742 號令修正發布第 7、18 條條文;增訂第 3-1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辦事細則第三條之一、第七條、第十八條修正總說明(114.11.05 修正)》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辦事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訂定發布施行,曾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並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茲為應警察機關之特性,在設置行政性質之幕僚長職務以外,仍有設置勤務幕僚長職務之必要,爰修正本細則第三條之一、第七條、第十八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督察長權責。(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一) 二、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不歧視原則,修正「殘疾」為「失能」。(修正條文第七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3-1 條

  1. 督察長權責如下: 一、員警勤務督導。 二、員警風紀督察考核。 三、員警勤務督導與員警風紀督察考核所涉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7 條

  1. 督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勤務督察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維護風紀之策劃、督導、考核及警紀案件之查處。 三、員警考核及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 四、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五、特種警衛勤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六、激勵員警士氣各項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員工傷亡失能及急難慰問濟助執行。 七、員警教育訓練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八、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務之監標監驗。 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十、其他有關督訓及政風事項。
  1. 督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勤務督察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維護風紀之策劃、督導、考核及警紀案件之查處。 三、員警考核及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 四、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五、特種警衛勤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六、激勵員警士氣各項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員工傷亡殘疾及急難慰問濟助執行。 七、員警教育訓練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八、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務之監標監驗。 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十、其他有關督訓及政風事項。

第 18 條

  1.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2.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1.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