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次修法(114.11.04)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五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1401445742 號令修正發布第 6、13 條條文;增訂第 3-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第三條之一、第六條、第十三條修正總說明(114.11.05 修正)》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曾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茲為應警察機關之特性,在設置行政性質之幕僚長職務以外,仍有設置勤務幕僚長職務之必要,爰修正本細則第三條之一、第六條、第十三條,其修正要點如下:一、增訂督察長權責。(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一) 二、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不歧視原則,修正「殘疾」為「失能」。(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配合業務調整,修正第二大隊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3-1 條
新
- 督察長權責如下: 一、員警勤務督導。 二、員警風紀督察考核。 三、員警勤務督導與員警風紀督察考核所涉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6 條
新
- 督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模範(績優)警察之遴薦、表揚。 二、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員工座談會、激勵士氣活動之規劃、執行、督導與員警(工)因公傷亡失能之慰問及濟助。 四、在職(含常年)訓練、員警進修、終身學習與員警因公出國考察計畫之擬訂、遴選、審核及執行。 五、員警考核、風紀評估、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六、勤務督察、特種警衛勤務及各項專案之規劃、協調、聯繫、執行及督導。 七、政風業務及監標、監驗之會辦。 八、其他有關督訓事項。
舊
- 督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模範(績優)警察之遴薦、表揚。 二、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員工座談會、激勵士氣活動之規劃、執行、督導與員警(工)因公傷亡殘疾之慰問及濟助。 四、在職(含常年)訓練、員警進修、終身學習與員警因公出國考察計畫之擬訂、遴選、審核及執行事項。 五、員警考核、風紀評估、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六、勤務督察、特種警衛勤務及各項專案之規劃、協調、聯繫、執行及督導。 七、政風業務及監標、監驗之會辦。 八、其他有關督訓事項。
第 13 條
新
- 第二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所轄之濫墾、濫伐、濫建、污染水源、盜採砂石等違反水資源保護案件之協助稽查及取締。 二、機動支援駐在單位稽查、取締之協助。 三、駐在單位廳舍、重要設施及人員之安全維護。 四、其他有關警察勤(業)務執行事項。
舊
- 第二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濫墾、濫伐、濫建、污染水源、盜採砂石等違反水資源保護案件之協助稽查及取締。 二、機動支援駐在單位稽查、取締之協助。 三、駐在單位廳舍、重要設施及人員之安全維護。 四、其他有關警察勤(業)務執行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