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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102.12.30訂定)

第 2 次修法(104.12.31)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0404449303號令修正發布第 14、18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第十四條、第十八條修正總說 明(104.12.31 修正)》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以下簡稱本辦事細則)自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發布,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茲配合立法院第八屆第六會期第十次會議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附帶決議,要求保安警察第七總隊增訂協助稽查食品、藥物等安全事項,爰修正本辦事細則,其要點如下: 一、於第三大隊掌理事項增訂協助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執行食品、藥物等稽查、取締或危害排除等職務。(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二、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