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次修法(112.07.31)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人字第 11237502291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二條修正總說明(112.08.01 修正)》 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八年六月六日訂定發布。配合一百十二年六月九日修正公布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五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將投票所、開票所主任監察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修正為須為現任或曾任公教人員。鑑於主任監察員如為非現任公教人員,尚未能依其本職身分請領慰問金,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增列第三款將未具現任公教人員身分之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納入本辦法適用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