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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指定綠建築綠建材智慧建築標章及建築能效標示評定專業機構收費標準

第 2 次修法(113.07.0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二日內政部台內建研字第 1137638494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 條條文(原名稱:申請指定綠建築綠建材智慧建築標章評定專業機構收費標準;新名稱:申請指定綠建築綠建材智慧建築標章及建築能效標示評定專業機構收費標準)

立法總說明

《申請指定綠建築綠建材智慧建築標章評定專業機構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總說明(113.07.02 修正)》 申請指定綠建築綠建材智慧建築標章評定專業機構收費標準自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五日發布施行後,迄今尚未修正。茲配合行政院二○五○淨零排放政策目標,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於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綠建築標章及建築能效標示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增訂申請建築能效標示及候選建築能效證書者,應檢具經本部指定為評定專業機構所出具之評定書。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向本部申請指定為建築能效標示評定專業機構應繳納規費,爰修正申請指定綠建築綠建材智慧建築標章評定專業機構收費標準第二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因規範申請指定為建築能效標示評定專業機構應繳納規費,爰修正名稱為「申請指定綠建築綠建材智慧建築標章及建築能效標示評定專業機構收費標準」。 二、增訂申請指定為建築能效標示評定專業機構應繳納之規費數額。(修正條文第二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2 條

  1. 申請指定為綠建築、綠建材或智慧建築標章及建築能效標示評定專業機構者,每件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1. 申請指定為綠建築、綠建材或智慧建築標章評定專業機構者,每件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萬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