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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指定綠建築綠建材智慧建築標章及建築能效標示評定專業機構收費標準

第 1 次修法(0.10.15)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五日內政部台內建研字第 104085080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申請指定綠建築綠建材智慧建築標章評定專業機構收費標準總說明(104.10.15 訂定)》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核發綠建築、綠建材及智慧建築標章,目前係以指定評定專業機構辦理技術性之評定審查作業,再由本部辦理核發標章之行政業務;另為鼓勵具有專業及技術能力之機構,投入資源、人力參與相關標章之評定審查,以提升評定之能量及水準,本部辦理相關指定作業並無收取費用。相關指定作業經規費主管機關認屬規費法第七條第一款各機關學校為特定對象之權益辦理審查、評定、認可或許可之事項,應徵收行政規費,爰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申請指定綠建築綠建材智慧建築標章評定專業機構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計四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訂定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綠建築、綠建材及智慧建築標章評定專業機構評審及指定之規費費額。(第二條) 三、規費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得依規費法規定辦理外,不得申請退費。(第三條) 四、本標準施行日期。(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