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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第 2 次修法(109.09.11)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一日財政部台財促字第 10925522310 號令修正發布第 8、12、16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修正總說明(109.09.11 修正)》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四十六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一日訂定發布。 為應實務作業需要,爰參酌機關意見修正本辦法。本次修正三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申請人提送規劃構想書應包括事項。(修正條文第八條) 二、增訂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公開徵求內容應載明事項。(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三、修正主辦機關所屬機關(構)收到申請文件之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