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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警光會館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第 3 次修法(114.12.28)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1408754662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臺北警光會館使用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總說明(114.12.29 修正)》 臺北警光會館使用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內政部依規費法授權,自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曾於一百十年三月十八日修正。茲因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已逾三年未予調整,依規費法第十一條規定應辦理定期檢討,並調整收費數額,爰修正本標準第二條,以符實需。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2 條

  1. 住宿臺北警光會館之收費數額如下: 一、二人房:一日新臺幣一千三百元。 二、三人房:一日新臺幣一千百元。
  2. 前項所定一日,自住宿當日十五時起,至次日中午十一時止。
  1. 住宿臺北警光會館之收費數額如下: 一、二人房:一日新臺幣一千元。 二、三人房:一日新臺幣一千百元。
  2. 前項所定一日,自住宿當日十五時起,至次日中午十一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