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次修法(110.03.18)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十八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100108828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臺北警光會館使用規費收費標準修正總說明(110.03.18 修正)》 臺北警光會館使用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內政部依規費法及警察機關警光山莊及會館管理辦法授權,於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訂定發布,迄今未曾修正。茲因上開管理辦法於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六日發布廢止,另訂定警察機關警光山莊會館管理規定,以及因應臺北警光會館住宿管理需要,調整房客退房時間,復因本標準訂定已逾三年,依規費法第十一條規定應辦理定期檢討,爰修正本標準,其要點如下: 一、修正授權依據。(修正規定第一條) 二、修正收費標準並調整住宿時間,以符實需。(修正規定第二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