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次修法(113.04.17)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十七日海洋委員會海人事字第 1130004094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一百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生效
立法總說明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編制表修正總說明(113.04.17 修正)》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編制表,於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訂定,經海洋委員會於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五日修正,並溯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 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海洋委員會成立後,為配合行政院組織再造成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以下簡稱偵防分署)。偵防分署為應護漁專案、戒護勤務及查緝專案等經常性重要任務工作日益增加,並考量特勤隊未來新增新式裝備維保及快速派遣任務部署等,其任務型態將因應有效打擊犯罪,整合運用空中、陸上、水面及水下之特勤能量執行四維空間任務,為健全特勤戰力,海域執行之任務型態將大幅改變,爰規劃增加特勤隊部分編制職務。 復為使偵防分署有效運用無人機遂行法定職掌,爰規劃成立空中作業隊及相關編制職務。並依各機關(構)學校組織法規訂列體例用語彙整表規定,將留用職務調整至編制表表末附註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