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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臺灣客家文化館場地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第 3 次修法(113.07.02)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三日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客發推字第1130001894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臺灣客家文化館場地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修正總說明(113.07.03 修正)》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臺灣客家文化館場地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收費標準)係於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二日發布施行,並於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二日辦理修正,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發揮使用功能及妥善管理,爰辦理本次修正。 因本中心空間用途調整場域名稱異動,乃將本收費標準第二條「客家貢獻館前方廣場」之場地名稱修正為「行政區三樓平臺」。另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規定「標準」為法規命令名稱之一,茲將附表名稱修正為「基準」,俾與本收費標準名稱有所區別。另為嚴謹附表文字,附表「借用場地」修正為「場地名稱」,同時配合實際使用需求及反應成本,增加布卸場或彩排場地使用費,並調整簡報室使用費,爰擬具本收費標準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將場地名稱「客家貢獻館前方廣場」修正為「行政區三樓平臺」。(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附表原名稱「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臺灣客家文化館場地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修正為「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臺灣客家文化館場地設備使用規費收費基準」,並將附表「借用場地」修正為「場地名稱」,「客家貢獻館前方廣場」之場地名稱同步修正為「行政區三樓平臺」,新增布卸場或彩排場地使用費並調整簡報室使用費,以及附表備註欄說明文字增加連續借用二場次以上保證金收費方式、時段說明及逾時使用收費方式。(修正條文第三條及附表)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2 條

  1. 本標準所稱場地包括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臺灣客家文化館簡報室、研習教室、國際會議廳、室內斜坡廣場、戶外階梯廣場、好客行尞前方廣場及行政區三樓平臺
  1. 本標準所稱場地包括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臺灣客家文化館簡報室、研習教室、國際會議廳、多媒體劇場、室內斜坡廣場、戶外階梯廣場、好客行尞前方廣場及客家貢獻館前方廣場

第 3 條

  1.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臺灣客家文化館場地設備使用規費,規定如附表。
  1.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臺灣客家文化館場地設備使用規費及保證金收費標如附表。

第 4 條

  1. 前條收費準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1. 本標準所定收費準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