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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臺灣客家文化館場地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第 2 次修法(0.03.22)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二日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客發公字第 10883001263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3 條條文(原名稱: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苗栗客家文化園區場地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新名稱: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臺灣客家文化館場地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立法總說明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苗栗客家文化園區場地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三條修正總說明(108.03.22 修正)》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為有效運用臺灣客家文化館場地設施設備,發揮使用功能及妥善管理,並提供各界使用場地設施及設備,因應更名及新增申請使用場地,以活化公有財產暨充裕國庫,爰修正收費標準,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配合本中心「苗栗客家文化園區」名稱更名為「臺灣客家文化館」,爰修正本收費標準名稱。 二、場地得申請使用之範圍,原先簡報室、國際會議廳,除去多媒劇場,增列研習教室、室內斜坡廣場、戶外階梯廣場、好客行前方廣場及貢獻館前方廣場等五處。(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新增並調整附表場地設備使用規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及備註欄說明文字。(修正條文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