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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 8 次修法(0.08.29)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九日僑務委員會僑綜企字第 1070084435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僑務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修正總說明(107.08.29 修正》 僑務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五十年八月十八日訂定發布施行後,嗣於五十八年九月三十日、七十二年一月六日、七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及九十八年五月四日歷經六次修正發布在案。為配合僑務政策推動之需,並對長期配合政府政策且有特殊或重大功績者予以肯定,以擴增海外友我力量,爰修正及增訂獎章之名稱、頒給事由及獎章等次名稱。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獎章名稱為「僑務專業獎章」,並分為「華光僑務專業獎章」、「福爾摩沙僑務專業獎章」及「玉山僑務專業獎章」,同時修正獎章之式樣及圖說。(草案第二條) 二、修正及增訂獎章之頒給事由,並修正請頒獎章之事實表。(草案第三條) 三、增訂獎章核頒之審查程序。(草案第五條) 四、修正獎章證書格式。(草案第六條) 五、增訂得註銷並追繳獎章及證書之規定。(草案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