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空軍軍官學校組織規程

第 5 次修法(112.11.20)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120320327號令修正發布第 5~7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空軍軍官學校組織規程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修正總說明(112.11.21 修正)》 空軍軍官學校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自九十年六月十三日發布施行,曾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茲空軍軍官學校(以下簡稱本校)飛行訓練指揮部改隸屬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更銜為空軍飛行訓練指揮部,爰修正本規程,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本校所屬作戰情報處及督察室裁撤,醫務所改隸屬空軍飛行訓練指揮部,並修正教務處與總務處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本校所屬飛行訓練指揮部、基地勤務大隊及憲兵中隊改隸屬空軍飛行訓練指揮部,並將勤務連更銜為勤務隊。(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刪除副校長職位之設置。(修正條文第七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5 條

  1. 本校設下列各處、中心、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務處:掌理校務發展、教育、招生、註冊、課務、教材、學籍、地面作戰、體能訓練、軍事情報、編裝、準則及其他教務等事項。 二、學員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衛生保健、課外活動指導、愛國教育、輔導服務、軍事安全、民事工作等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文書、人事、後勤、工程營建之督導與執行、地面安全督考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資訊圖書中心:掌理教學研究資料之蒐集、整體資訊系統之發展、人員訓練等及其他資訊業務事項。 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總教官室:掌理軍事訓練、體能戰技課程規劃及訓練實施。
  2. 本校因教學、研究、推廣之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調整或設其他必要單位。
  1. 本校設下列各處、中心、室、所,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務處:掌理校務發展、教育、招生、註冊、課務、教材、學籍及其他教務等事項。 二、學員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衛生保健、課外活動指導、愛國教育、輔導服務、軍事安全、民事工作等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文書、人事、後勤、工程營建之督導與執行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作戰情報處:掌理部隊訓練(準則)、任務規劃、情報業務及考核等事項。 五、資訊圖書中心:掌理教學研究資料之蒐集、整體資訊系統之發展、人員訓練等及其他資訊業務事項。 督察室:掌理督察業務之規劃,成果檢討與改進及軍紀監察等事項。 七、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總教官室:掌理軍事訓練、體能戰技課程規劃及訓練實施。 九、醫務所:掌理衛生保健、軍醫行政、衛生勤務、環境衛生、預防醫學及第八類補給品申補之全般事項。
  2. 本校因教學、研究、推廣之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調整或設其他必要單位。

第 6 條

  1. 本校設飛行安全教育訓練中心、一般教學部、通識教育中心、學員生指揮部、軍史館、勤務
  1. 本校設飛行訓練指揮部、飛行安全教育訓練中心、一般教學部、通識教育中心、學員生指揮部、軍史館、基地勤務、勤務連、憲兵中隊

第 7 條

  1. 本校置校長一人,少將,綜理校務;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均為上校,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1. 本校置校長一人,少將,綜理校務;副校長一人,少將;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均為上校,襄助校長處理校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