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次修法(0.10.2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四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070000194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空軍軍官學校組織規程修正總說明(107.10.24 修正)》 空軍軍官學校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自九十年六月十三日發布施行,曾經修正二次,最近一次於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修正施行。茲為配合單位組織調整與軍事教育條例第九條所定學術單位主管遴選資格,及業務執行實需,爰修正本規程,其要點如下: 一、空軍軍官學校(以下簡稱本校)所屬單位增列醫務所,並修正教務處、學員生事務處、作戰情報處及督察室之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配合本校組織調整,增列憲兵中隊,並刪除修護補給大隊。(修正條文第六條)三、增列通識教育中心置主任一人,與明定其及一般教學部、各學系主任遴選資格、任期、續聘、解聘等,依相關法令辦理,呈報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核定,並酌作文字調修。(修正條文第八條) 四、本校指揮官以下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已明定於編組裝備表,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十條。 五、本校各職稱之官階、員額,以編組裝備表定之。(修正條文第十條) 六、修正得依業務需要,進用國軍聘雇人員。(修正條文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