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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陸軍司令部辦事細則

第 5 次修法(114.04.10)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十一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140098795 號令修正發布第 6、11、19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辦事細則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九條修正總說明(114.04.11修正)》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辦事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自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發布施行後,曾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茲配合國軍推動防衛作戰兵力結構調整及實況,爰修正本細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戰備訓練處為分五組一中心辦事、通信電子資訊處及主計處為各分四組辦事。(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戰備訓練處增訂「無人系統全般業務之研究發展、規劃、督導及執行」之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三、增訂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6 條

  1. 本部設下列單位,並得分組或中心辦事: 一、政治作戰室,分五組辦事。 二、督察長室,分四組辦事。 三、人事軍務處,分六組辦事。 四、軍事情報處,分三組辦事。 五、戰備訓練處,分組一中心辦事。 六、後勤處,分四組辦事。 七、計畫處,分五組辦事。 八、通信電子資訊處,分組辦事。 九、工兵處,分三組辦事。 十、化學兵處,分三組辦事。 十一、主計處,分組辦事。
  2. 本部得視軍事需要,報請國防部核定,在法定員額內,酌減或增設其他必要之單位。
  1. 本部設下列單位,並得分組或中心辦事: 一、政治作戰室,分五組辦事。 二、督察長室,分四組辦事。 三、人事軍務處,分六組辦事。 四、軍事情報處,分三組辦事。 五、戰備訓練處,分組一中心辦事。 六、後勤處,分四組辦事。 七、計畫處,分五組辦事。 八、通信電子資訊處,分組辦事。 九、工兵處,分三組辦事。 十、化學兵處,分三組辦事。 十一、主計處,分組辦事。
  2. 本部得視軍事需要,報請國防部核定,在法定員額內,酌減或增設其他必要之單位。

第 11 條

  1. 戰備訓練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部隊戰備整備、特定演習與協助災害防救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部隊訓練、活動、訓練器材、場地設施、油彈與經費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準則發展規劃及編審全般事宜。 四、戰情全般業務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五、全民防衛動員演習、軍事動員需求與後備部隊整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六、營區整體安全防護、地面防衛作戰之規劃及督導。 七、兵科教育訓練政策之規劃及執行。 八、訓練業務之研究發展、規劃及執行。 九、無人系統全般業務之研究發展、規劃、督導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戰備訓練業務。
  1. 戰備訓練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部隊戰備整備、特定演習與協助災害防救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部隊訓練、活動、訓練器材、場地設施、油彈與經費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準則發展規劃及編審全般事宜。 四、戰情全般業務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五、全民防衛動員演習、軍事動員需求與後備部隊整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六、營區整體安全防護、地面防衛作戰之規劃及督導。 七、兵科教育訓練政策之規劃及執行。 八、訓練業務之研究發展、規劃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戰備訓練業務。

第 19 條

  1.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2.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1.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