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次修法(114.05.05)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六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140124333 號令修正發布第 7、10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處務規程第七條、第十條修正總說明(114.05.06 修正)》 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自一百十年十二月十七日訂定發布,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迄今未曾修正。茲為配合國防部業務調整,國防部政務辦公室之「國防部戰爭支援中心」相關業務,移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動員綜合處負責,爰修正本規程第七條、第十條,以符實需。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7 條
新
- 動員綜合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署與所屬機構、部隊之人事、印信、文書、檔案管理、史政、財產管理、後勤與政戰業務之督導及執行。 二、國軍動員人員經歷管理政策之擬訂、督導及執行。 三、本署與所屬機構、部隊編裝彙辦及審議。 四、本署與所屬機構、部隊作業手冊、權責劃分及任(業)務職掌之研擬。 五、國防部戰爭支援中心之編組、運作及設備規劃。 六、立法院、監察院與本署有關之質詢、函查案件之分辦、管制及處理。 七、本署法令與相關法制業務之研審、整理及諮詢。 八、本署與所屬機構、部隊法紀調查、軍司法聯繫、官兵權益保障、訴願、國家賠償案件之督導及執行。 九、本署與所屬機構、部隊法治教育、法律服務、輔導訴訟、因公涉訟輔助之督導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綜合事務事項。
舊
- 動員綜合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署與所屬機構、部隊之人事、史政、財產管理、後勤與政戰業務之督導及執行。 二、國軍動員人員經歷管理政策之擬訂、督導及執行。 三、本署與所屬機構、部隊編裝彙辦及審議。 四、本署與所屬機構、部隊作業手冊、權責劃分及任(業)務職掌之研擬。 五、本署與所屬機構、部隊印信、文書、檔案管理之督導及執行。 六、立法院、監察院與本署有關之質詢、函查案件之分辦、管制及處理。 七、本署法令與相關法制業務之研審、整理及諮詢。 八、本署與所屬機構、部隊法紀調查、軍司法聯繫、官兵權益保障、訴願、國家賠償案件之督導及執行。 九、本署與所屬機構、部隊法治教育、法律服務、輔導訴訟、因公涉訟輔助之督導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綜合事務事項。
第 10 條
新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舊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