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次修法(113.11.26)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人字第 11301503121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生效
立法總說明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編制表修正總說明(113.11.27 修正)》 為應金融科技創新、市場發展、永續金融及資產管理等業務需求,本會規劃增設「金融市場發展及創新處」,並經行政院同意核增職員預算員額五人、聘用預算員額十二人(其中三人配置於綜合規劃處、九人配置於金融市場發展及創新處),合計十七人。 為利前開業務運作,本會將原綜合規劃處辦理金融科技發展及永續金融等業務之人員隨同業務移撥至金融市場發展及創新處,綜合規劃處設科數由三科調整為二科;新設之金融市場發展及創新處則分設四科,除科長一人編制員額由前開綜合規劃處三科調整為二科後之員額因應外,另配合增加處長一人、副處長一人及科長三人之編制員額,調整後本會編制員額數由現行一一三人增列五人,修正為一一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