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次修法(110.12.06)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人字第 11001492511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一百十年十二月八日生效
立法總說明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編制表修正總說明(110.12.06 修正)》 行政院前於一百十年八月十八日召開「研商關鍵基礎設施領域協調機關及重要資料庫保有機關資安人力會議」會議議程及會商結論略以,為提升「關鍵基礎設施協調機關」及「政府重要資料庫保有機關」資安人力,酌增職員或聘用預算員額,並得視業務需要增設一科,專責辦理資通安全相關業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屬上開「關鍵基礎設施協調機關」,經行政院核列應優先提升資安人力,復經該會議同意增設一科,並核增職員預算員額二人。本會資訊服務處原僅設一科,爰本次新增一科後,新增科長一人於原編制表無法納編,經審酌本會會務運作情形,於編制總員額數一一三人不變情形下,減列簡任秘書職務一人,改置科長職務一人;至新增另一人職員預算員額可於現有編制內納編。 另配合「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之規定,修正會計室及會計主任名稱為主計室及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