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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法通則

第 1 次修法(91.12.11)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23901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0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22318 號公告第6 條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