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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設備進口關稅減免辦法

第 2 次修法(98.04.21)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 0980018362 號令修正發布第 5~7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3555 號公告第 6 條所列屬「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核能安全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