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10 次修法(100.04.13)

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四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001000162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 條條文、附表一之二及增訂附表二之二之一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告第 2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