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次修法(104.05.01)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財政部台財人字第 1040861177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增訂第 41-4 條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立法總說明
《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一條、第四十一條之四修正總說明(104.05.01 修正)》 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自六十九年五月三十日發布實施以來,配合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及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歷經七十年一月二十三日、七十年七月三十日、八十八年四月七日、及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等四次修正。依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日施行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考核、退休、撫卹、資遣及其他人事管理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擬訂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爰配合修正本辦法第一條並增訂第四十一條之四,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為提升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之競爭力,提供純勞工身分人員(含聘僱人員)轉任事業人員者多樣化退休選擇機會,以更新事業機構人員,爰增訂本條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之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