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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 11 次修法(113.11.26)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130385784 號令增訂發布第 19-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之一修正總說明(113.11.27 修正)》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自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歷經九次修正。本次係為強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下簡稱投信事業)人員從事利益衝突交易之防範機制,明定投信事業應訂定資訊及通訊設備使用管理規範,就可能衍生之利益衝突應於內部控制制度明定相關防範措施,並確實執行。(修正條文第十九條之一)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9-1 條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訂定資訊及通訊設備使用管理規範,就可能衍生之利益衝突應於內部控制制度明定相關防範措施,並確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