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 12 次修法(114.05.05)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1140381689 號令修正發布第 28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八條修正總說明(114.05.06 修正)》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八十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訂定發布後,歷經十次修正。為因應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實際業務需要,且使證券期貨業管理一致性,爰修正本規則。本次計修正一條,修正要點如下:鑑於本規則第三十一條準用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三條已有期貨交易輔助人之業務員未參加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或參加訓練成績不合格,於一年內再行補訓一次,成績仍不合格者,應撤銷業務員登記之相關規定,爰刪除期貨交易輔助人之業務員未依規定經參加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且成績合格者,不得為業務員之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之重複性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28 條

  1. 期貨交易輔助人之負責人、經理人及業務員之登記、異動,應由期貨交易輔助人向同業公會或本會指定之機構辦理;業務員,非經登記不得執行職務。
  2.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前項之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 一、有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不符合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之資格條件者。 三、違反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者。 四、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負責人、經理人或業務員者。
  3. 期貨交易輔助人負責人、經理人及業務員有異動者,期貨交易輔助人應於異動後五日內,向同業公會或本會指定之機構申報,業務員並應辦理工作證之換發或繳回,所屬期貨交易輔助人在辦理異動登記前,對各該人員之行為仍不能免責。
  1. 期貨交易輔助人之負責人、經理人及業務員之登記、異動,應由期貨交易輔助人向同業公會或本會指定之機構辦理;業務員,非經登記不得執行職務。
  2.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前項之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 一、有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不符合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之資格條件者。 三、違反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者。 四、未依規定經參加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且成績合格者。 五、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負責人、經理人或業務員者。
  3. 期貨交易輔助人負責人、經理人及業務員有異動者,期貨交易輔助人應於異動後五日內,向同業公會或本會指定之機構申報,業務員並應辦理工作證之換發或繳回,所屬期貨交易輔助人在辦理異動登記前,對各該人員之行為仍不能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