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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 5 次修法(114.12.17)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145406544A號令修正發布第 11、19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九條修正總說明(114.12.18 修正)》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並自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為因應數位科技發展之趨勢與學生多模態學習之需求,學校得依學生學習需求及學校課程規劃特色,開設數位學習內容之課程以促進學生多元學習、提升自主學習能力與數位素養,爰修正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九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以自學輔導辦理重修、補修者,教師得指定數位平臺學習資源供學生學習,並以數位遠距方式面授指導及教學。(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二、增訂學校開設數位學習課程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1 條

  1. 學生於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之修業期限內,各學期學業成績未達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得申請重修。
  2. 課程綱要規定應修習之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科目,學生未修習者補修。轉學、轉科(學程)者,並得就應修習之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以外科目,申請補修。
  3. 學校辦理重修、補修之方式,依下列規定順序為之: 一、專班辦理:申請學生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由學校開設專門班級,供學生修讀;其實施方式得採部分數位平臺之學習。每一學分不得少於六節。 二、自學輔導: (一)申請學生未達前款所定人數者,由教師指定教材或數位平臺,供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及教學。 (二)每一學分之面授指導及教學節數,規定如下: 1.屬重修者,不得少於三節。 2.屬補修者,不得少於六節。但採數位平臺自行修讀者,其面授指導及教學節數,不得少於三節。 )前二目面授指導及教學,得採數位遠距方式。 三、隨班修讀:依學生能力及學校排課等因素,安排學生隨其他班級課程修讀。
  4. 前項各款之實施時間、課程內容及實際授課節數,由學校定之。
  5. 重修、補修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應依第四條規定辦理。
  1. 學生於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之修業期限內,各學期學業成績未達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得申請重修。
  2. 課程綱要規定應修習之部定及校訂必修科目,未修習者補修。轉學、轉科(學程)學生並得就應修習之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以外科目,申請補修。
  3. 學校辦理重修、補修之方式,依下列規定順序為之: 一、專班辦理:申請學生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由學校開設專門班級,供學生修讀;每一學分不得少於六節。 二、自學輔導:申請學生未達前款所定人數者,由教師指定教材,供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及教學每一學分之面授指導及教學節數,屬重修者,不得少於三節屬補修者,不得少於六節。 、隨班修讀:依學生能力及學校排課等因素,安排學生隨其他班級課程修讀。
  4. 前項各款之實施時間、課程內容及實際授課節數,由學校定之。
  5. 重修、補修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應依第四條規定辦理。

第 19 條

  1. 學校得依下列方式開設課程: 一、選定數位平臺開設下列數位學習課程: (一)選修課程。 (二)第二十條所定彈性學習時間課程。 (三)學校為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赴國外學習學生開設,並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之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課程。 二、與國內、外其他學校合作開設跨校選修之課程。 三、與國內、外大專校院合作開設預修課程或選修課程
  2. 前項課程,應納入課程畫,並報各該主管機備查
  3. 第一項第一款課程之實施、學業成績評量方式、學分採計、成績登錄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定之;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課程採數位遠距教學實施者,該等事項由學校與合作之其他學校、大專校院協議後定之。
  1. 學校得與國內、外其他學校合作開設跨校選修之課程,或與國內、外大專校院合作開設預修課程或選修課程;其開設之課程,應納入學校課程計畫,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2. 前項課程採數位遠距教實施者,其課程實施與學業成績評量方式、學分採、成績登錄及其他相事項,由學校與合作之其他學校、大專校院協議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