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次修法(113.08.2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135404663A號令修正發布第 8、13、14、16、18、24、28、31 條條文;增訂第 17-1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3.08.21 修正)》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訂定發布,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發布。為配合特殊教育法修正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適用法規,並為鼓勵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異者,及鼓勵學生參與國外學校、機關或機構合作辦理之雙聯學制,有必要修正列抵學分及成績登錄之相關規定,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適用法規。(修正條文第八條) 二、修正減修學分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三、修正重讀學生列抵學分、成績登錄之規範。(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四、修正新生、轉學生、轉科(學程)學生、休學學生列抵學分、成績登錄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五、增訂學生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異者,其列抵學分及成績登錄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之一) 六、增訂學生赴國外學校修習課程,取得成績學分者,其列抵學分及成績登錄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七、增訂「身心調適假」請假別,讓身心調適成為請假事由,協助學生更覺察自己心理狀況。(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八、修正有關新課程綱要畢業條件變更後,學生重讀、轉學或復學列抵學分、成績登錄之規範。(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