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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及機構聘僱外國人辦法

第 2 次修法(111.02.2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110008574A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及機構聘僱外國人辦法第一條修正總說明(111.02.21修正)》 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及機構聘僱外國人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八年五月三日訂定發布。配合一百十年七月七日修正公布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已將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及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所定學科、外國語文課程教學、師資養成、課程研發及活動推廣工作,納入該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五目所定專業工作之範圍,且依該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聘僱上開條例所定外國人才從事專業工作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爰修正本辦法第一條,將該法第五條第三項納為本辦法之授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