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次修法(112.11.13)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120135597A號令修正發布第 1、12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第一條、第十二條修正總說明(112.11.14 修正)》 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於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配合特殊教育法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因原授權條文條次變動,並因應科技部於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配合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第五條規定,爰修正本標準第一條、第十二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標準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修正科技部及矯正學校名稱。(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 條
新
- 本標準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舊
- 本標準依特殊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12 條
新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少年矯正學校及其分校,其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得準用本標準;情況特殊者,得報學校主管機關同意後調整之。
舊
- 科技部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學校及其分校,其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得準用本標準;情況特殊者,得報學校主管機關同意後調整之。